◇◇  行为税科行政审批内容  ◇◇

契税减免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六)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减免程序: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填制减免税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契税征收机关在严格审核后,向纳税人开具减、免税通知书,纳税人据此到土地或房管部门办理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证书。

 

办理契税减免应提供的资料:

—符合减免范围第一条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还应提供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规划、建设等文件复印件;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符合减免范围第二条的需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原件、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证明原件;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符合减免范围第三条的需提供: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符合减免范围第四条的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证明(有效拆迁证明)复印件、;拆迁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符合减免范围第五条的需提供:承受土地使用权性质证明原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规划、建设证明复印件;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符合减免范围第六、七条的需提供相应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