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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办理程序:企业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领取《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并报送有关资料(见所需资料明细),然后交征收大厅涉税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自印发票票样(原件)
8、发票领购薄(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9、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10、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
11、自印发票申请书(应注明申请理由、发票用量),第一次申请印制需报,以后不需要报送;
第8项—11项,企业第一次申请印制的时候需报送,以后申请印制同一种票,可以不报送,其他各项每次都必须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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