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税收管理科涉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  ◇◇

 

一、 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一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四川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暂按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不足扣减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11日至200812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上依据为 财税[2005]186号)

二、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上依据为 财税[2004]93号)

三、 安置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以上依据为 财税[2003]26号)

四、 房产税困难减免和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财税[2005]2号)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十年、经营期内减免房产税的,实行年度申请审批制度。凡符合条件的,优惠期内的每年331日前,向主管经税务机关提交当年减免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税收优惠。(川地税发[2005]16号)

市、州地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减免房产税的,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以上依据为 川税法[93]1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

五、 土地增值税减免。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以上依据为 财法字[1995]6号)

六、货物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由县区地方税务局和第一直属分局审批。